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
第一條 根據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麗江古城世界文化遺產,根據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麗江古城世界文化遺產。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麗江古城,是指大研古城(含黑龍?zhí)叮?、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個區(qū)域,位于麗江市古城區(qū)和玉龍納西族自治縣行政區(qū)域。
第三條 住在麗江古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麗江古城的保護管理應遵循科學規(guī)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麗江及其古城、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麗江古城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麗江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了麗江古城保護計劃。
第六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設立了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麗江古城保護規(guī)劃的具體實施;
(三)組織或協(xié)助有關機構調查、收集、整理、研究麗江古城民族傳統(tǒng)文化;
(四)麗江古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完善;
(五)依法征收麗江古城維護管理費用;
(六)組織麗江古城保護宣傳、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七)依法行使麗江古城保護管理部分行政處罰權。
麗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麗江市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麗江及其古城區(qū)、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麗江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麗江古城的社區(qū)建設、社會保障、消防、食品衛(wèi)生和清潔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按照行政區(qū)劃分別負責。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由麗江市人民政府補貼。
第八條 利用麗江古城資源從事經營、旅游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麗江古城維護費。具體征收辦法和標準由省物價和財政部門規(guī)定。
麗江古城保護資金由古城維護費、政府投資、國有資本收入、社會捐贈等收入組成。麗江古城保護資金存入財務賬戶,實行收支管理,專門用于麗江古城保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九條 保護原住民的民俗風情,鼓勵原住民居住在麗江古城。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居住在麗江古城的原住民給予補貼。
第十條 麗江古城的建設活動應按照保護規(guī)劃進行,保持原有的整體布局、形式、風格和風格。
麗江古城分區(qū)保護,分為保護區(qū)、建設控制緩沖區(qū)和環(huán)境協(xié)調區(qū)。麗江市人民政府在編制麗江古城保護規(guī)劃時,確定并公布了保護區(qū)、建設控制緩沖區(qū)和環(huán)境協(xié)調區(qū)的具體范圍。
禁止拆除保護區(qū)內的歷史建筑。房屋、設施改造和功能配置調整時,外觀必須保持原狀;建設控制緩沖區(qū)內不得建設風格與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需要重建或新建的建筑物的性質、體積、高度、顏色和形式應與相鄰部位的風格一致;與古城環(huán)境不協(xié)調的建設不得在環(huán)境協(xié)調區(qū)進行。
第十一條 根據麗江古城的保護價值,麗江古城的保護民居、保護民居和一般民居,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護和修復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業(yè)主補貼。
第十二條 未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批準,麗江古城內的建筑物(結構)不得擅自修復或改造。
麗江古城的街道、巷道、門應當按照歷史條件和功能進行維修。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響麗江古城外觀和行人安全的殘墻、斷墻、危險建筑物,應當按照鑒定結果組織鑒定,要求業(yè)主進行整修。業(yè)主難以整修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貼。
影響麗江古城風貌的設施,如太陽能、遮陽篷、遮陽篷等。
第十三條 因通信、電力、有線電視、供排水、消防等公益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開挖的麗江古城的道路和河流,應當提出開挖修復方案,并向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用戶不得隨意訪問麗江古城的電力、電信、有線電視、供排水設施。確需接入的,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同意,按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 加強麗江古城水源、水系和水環(huán)境的保護。禁止覆蓋、改道、堵塞現有水系,縮小過水段。河上不得隨意搭橋。
第十六條 麗江古城各單位、居民、商店應做好消防工作,并按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禁止在大研古城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袋裝收集麗江古城的生活垃圾。禁止將垃圾傾倒到排水管中。
麗江古城應建設與廁所相對應的化糞設施,未經處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八條 麗江古城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占用、遷移、封閉;不得依靠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造結構。
第十九條 下列影響麗江古城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禁止:
(一)在河里捕魚洗滌物品,將污水、垃圾、糞便、動物尸體等廢物排放到河里;
(二)隨地吐痰便溺;
(三)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香口膠渣等。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其他垃圾;
(五)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放養(yǎng)家禽、家畜、寵物;
(七)設立促銷攤位、商業(yè)廣告,發(fā)放促銷傳單;
(八)道路占用和流動經營;
(九)未經批準在建筑物、公共設施、樹木上畫、畫、掛;
(十)其他損害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 麗江古城應能源應用于麗江古城,原煤不得直接燃燒。所有排煙裝置均應采取消煙除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麗江古城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和護欄,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建筑材料和其他堆積物。
第二十二條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麗江古城的樹木建立檔案和標志。
麗江古城禁止損壞花卉、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
第二十三條 麗江古城的室外噪音白天控制在55分貝以內,晚上控制在45分貝以內。組織者應向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報告公益活動、民族文化活動和社區(qū)活動。
禁止在麗江古城使用揚聲器或大聲招攬業(yè)務。
第二十四條 在大研古城,除環(huán)衛(wèi)、公安、消防、郵政、救援等專用車輛外,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其他機動車。
在大研古城,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應當下車,不得隨意停放。
第二十五條 使用麗江古城標志的,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授權;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監(jiān)督麗江古城的經營活動,及時發(fā)布鼓勵或者禁止的項目目錄,保持麗江古城的傳統(tǒng)文化特色;重點發(fā)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無污染、無污染產業(yè);合理安排麗江古城商品經營市場布局。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項目目錄、市場規(guī)模和市場布局,確定古城的經營地點及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當地公布。
第二十七條 麗江古城經營的店鋪,其招牌、立面裝飾、店內設施、照明燈具、光色應與古城風格、氛圍相協(xié)調。
第二十八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對在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起訴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修繕改造重點保護民居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修繕改造保護民居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擅自修繕改造一般民居和其他建筑(結構)建筑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挖道路、河流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擅自拆除、占用、遷移、關閉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或損壞各種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的,依照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造結構的,直接燃燒原煤或排煙裝置不采取消煙除塵措施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授權使用麗江古城標志、標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煙花爆竹的,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警告?zhèn)€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擅自改變或者不執(zhí)行麗江古城保護規(guī)劃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麗江古城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