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的繁榮與發(fā)展,加強對研究課題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參照《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管理辦法》和《國家社科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文物保護事業(y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以下簡稱“科研課題”) 必須堅持文物工作方針,遵循文物保護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律,積極探索,開拓創(chuàng)新,更好地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條 科研課題以國家資助為主,面向全國文物、博物館單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平競爭,擇優(yōu)立項,保證重點。
第四條 科研課題分為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兩類,研究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重點課題指列入《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指南》(以下簡稱《課題指南》)的課題;一般課題指自擬課題。
第二章 課題組織管理
第五條 科研課題的管理采取國家文物局、課題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重點管理與一般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是科研課題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文物保護事業(yè)科學和技術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
(二)制定近期及中長期文物保護事業(yè)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重點任務,編制《課題指南》;
(三)審定立項課題及其經費預算,批復課題實施計劃,建立科研課題庫;
(四)督促、檢查科研課題的實施過程,組織課題中期檢查,協(xié)調并處理課題執(zhí)行中有關重大問題;
(五)組織課題驗收,登記課題產生的科研成果,按規(guī)定管理課題成果的知識產權。
國家文物局設立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課題辦),負責科研課題日常管理事宜。
第七條 課題組織單位由國家文物局直接委托,可以是國家文物局直屬單位、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其它具有一定組織協(xié)調能力的單位。課題組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國家文物局委托組織編制重點課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提出課題承擔單位及課題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三)落實課題約定支付的配套經費及其它支持條件;
(四)組織課題的實施,監(jiān)督、檢查課題的執(zhí)行情況,匯總、上報課題年度執(zhí)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xié)調并處理課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審核課題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提出課題驗收申請。
第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zhí)行課題申請書承諾的各項任務,提供課題合同書中承諾的有關支持條件,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
(二)及時報告課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zhí)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并進行檔案歸檔。
第三章 課題立項管理
第九條 課題辦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課題指南》,并于公布之日起受理申報。
第十條 凡有條件承擔課題研究任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報科研課題,法人申報課題應指定課題負責人。
第十一條 課題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不具備此項條件者,須有兩名同專業(yè)的高級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書面推薦。
第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必須是課題實施全過程的實際組織者和指導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時間,擔負實質性的研究工作。課題負責人可根據課題實施的需要,打破單位、行業(yè)界限進行優(yōu)化組合,擇優(yōu)聘用課題組成員。
第十三條 課題負責人每次只能承擔一項課題,所從事的課題尚未完成,不得申報新課題。禁止同一課題多頭申報。
第十四條 科研課題重點資助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對文物保護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圍繞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難點或當前急待解決的、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課題;
(二)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可獲得重要進展的前沿課題;
(三)有穩(wěn)定的研究隊伍,課題負責人與課題組成員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時間保證,課題承擔單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條件。
第十五條 在條件相近時,優(yōu)先支持屬于下列情況的研究課題:
(一)45周歲以下、獲省部級獎勵的優(yōu)秀中青年的申請課題;
(二)少數民族地區(qū)和中西部地區(qū)的申請課題;
(三)創(chuàng)新性、應用性強的課題;
(四)跨區(qū)域、跨學科聯(lián)合研究的課題和學科生長點。
第十六條 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必須認真、準確地填報《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立項申請書》,由課題組織單位審核后報送課題辦。
第十七條 為保證科研課題立項評審工作的規(guī)范和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課題辦按照以下程序,對每年的申報課題進行評審的組織工作:
(一)負責組織課題的初審工作,遴選符合申報條件的課題;
(二)對初審合格的課題分送從國家文物局專家?guī)熘羞x擇的有關專家函審;每一課題至少須經三名相同或相近學科的專家評議,并提出函審意見;每一課題以函審專家過半數同意推薦立項為函審通過標準;對有爭議課題可另聘請專家復議;
(三)負責對通過函審的課題組織立項評審,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年度課題立項評審委員會,評委會主任由國家文物局領導擔任;評委會組成人員中,60%的評委要經由國家文物局專家?guī)祀S機產生;申請課題的有關人員不再擔任評委;通過公開評議和記名投票的方式評出擬立項課題和優(yōu)先立項順序,并提出資助經費建議,其中自籌經費課題單列;
(四)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待審批同意后,對獲準立項課題及經費資助安排在媒體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和評議。
第十八條 通過公示的課題,國家文物局與課題組織單位及課題承擔單位正式簽訂《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立項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經三方簽字后生效,課題正式啟動,課題負責人即成為課題責任人。凡因課題負責人方面的原因未簽署合同的,立項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條 立項課題實行課題責任人負責制,課題責任人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享有自主權。
第二十條 課題的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遇到審議與本人直接有關的課題時,必須回避。
第二十一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全體人員共同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嚴格遵守有關的保密規(guī)定;
(二)保護課題負責人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抄錄和留用申請書;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書內容;
(三)不得泄露同行評議人姓名、評審過程中的意見和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四)課題評審會的有關資料和評審記錄,在課題評審結束后由課題辦收回存檔。
第四章 課題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研課題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和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制度,檢查課題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課題責任人須在課題規(guī)定期限過半時,向課題辦提交課題研究中期報告。
第二十三條 科研課題應在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由國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對課題組織驗收:
(一)課題承擔單位在合同期滿后,15日內提出課題驗收的書面申請和相關課題材料,報送課題組織單位;
(二)課題組織單位在接到課題的驗收申請后,15日內初步審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課題完成情況,提出書面意見,向國家文物局申請課題驗收;
(三)國家文物局在接到課題組織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和有關材料后,15天內明確是否予以驗收,并給予回復。國家文物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科研課題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采取公開評議和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國家文物局對驗收委員會提交的結項評審意見進行核準。
第二十四條 科研課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科研課題的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科研課題的任務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或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完整或不真實,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或經費使用中存在問題,均為不通過驗收。
第二十五條 科研課題驗收結論意見由國家文物局通知課題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
第二十六條 課題實施過程中,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課題進行調整,并暫停撥款:
(一)經費開支不符合本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的;
(二)需要變更課題責任人、課題承擔單位的;
(三)需要改變課題名稱、成果形式、技術路線,對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的;
(四)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要求延期半年以上(最多不超過一年);
(五)有其它重要事項變更的。
凡屬上述情形被暫停撥款者,須由課題責任人和承擔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后,恢復撥款。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家文物局將撤銷課題,并予以通報。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責任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并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二)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研究技術滯后;
(三)剽竊他人成果;
(四)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擅自變更課題責任人、研究內容、研究路線;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六)初次驗收未能通過,經修改后半年內重新驗收,仍未能通過;
(七)配套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
(八)違反財務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責任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并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科研課題,由課題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國家文物局核準后執(zhí)行。必要時,國家文物局可直接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調整或撤銷。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的科研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責任人對課題實施情況作出書面報告,經課題辦核查后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五章 課題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科研課題經費由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事業(yè)科研專項補助、課題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配套等構成,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第三十一條 課題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課題期限在一年以內,立項當年撥付70%,課題結項驗收后撥付30%;課題期限在一年以上,立項當年撥付40%,中期報告評估合格后撥付40%,課題結項驗收后撥付20%。
第三十二條 課題經費必須單獨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 使用課題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課題承擔單位(合同中另有注明的除外),必須納入課題承擔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課題通過驗收后,課題責任人應會同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賬目,如實編制《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結項驗收自評估報告》中的經費決算表。
第三十五條 自籌經費課題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六章 課題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課題,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三十七條 課題成果如果公開出版或發(fā)表,應在醒目位置標明“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科學和技術研究課題”字樣。
第三十八條 國家文物局對有重要學術價值或實際應用價值的課題成果予以推廣。對在文物保護事業(yè)科學和技術方面有重要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其他重要貢獻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往發(fā)布的相關管理辦法和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解釋,并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