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樹形奇特、國內外罕見、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在景區(qū)和城市景觀中發(fā)揮重要作用的樹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福州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城市規(guī)劃、建設、環(huán)境保護、林業(yè)、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市建設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古樹名木,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壞和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應當表彰或者獎勵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資金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補充,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資金用于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樹齡在300年以上或特別珍貴稀有的古樹名木,具有特別重要的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定為一級;其余為二級。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分級和價值評價,并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加強管理和保護技術的指導和監(jiān)督,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古樹名木的生長和保護。
第九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科學研究,促進科學研究成果的應用,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促進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fā)利用。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guī)劃等主管部門制定古樹保護規(guī)劃,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同時保護樹木、生長環(huán)境和景觀。
第十一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一級古樹名木專業(yè)隊伍負責管理和保護。
二級古樹名木的管責任按以下原則劃分:
(一)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民院落、居民區(qū)古樹名木,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
(四)城市公共區(qū)域的古樹名木,由當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五)單戶住宅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業(yè)主或用戶負責。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變更后,原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管理和保護責任單位發(fā)現古樹名木受損、衰落的,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恢復和維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處理;保護范圍內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嚴重損壞或者瀕危古樹名木的搶救、恢復和維護計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guī)劃、建設、園林綠化、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對現有圍困或者破壞古樹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污染源進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古樹名冠垂直投影外5米以內的空間范圍為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如果樹冠偏斜,應根據根系生長的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保護范圍。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構筑物和其他阻礙樹木正常生長的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以下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保護范圍內設置架空線、堆放物、傾倒污水廢渣、排放廢氣、使用明火;
(二)封砌、封固、開挖地面,損壞表土層,改變表面高度;
(三)折枝摘葉、剝皮、損傷枝根、雕刻樹干;
(四)用樹蓋、作業(yè)、繩掛物;
(五)種植纏繞樹體的藤本植物;
(六)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指定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保護方案,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規(guī)劃手續(xù)。
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進行施工;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主動監(jiān)督檢查管理。
第十七條 未經授權,嚴禁砍伐、破壞或移植古樹名木。
因國家重點項目建設不能避免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確需修剪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
為避免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過程中的損壞,管理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經批準移植或修剪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計劃和期限實施。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三年內管理保護費等與移植、修剪有關的費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管護責任單位變更,原管護責任單位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未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樹木損壞、衰萎、死亡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授權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罰款;擅自占用死亡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的綠化用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每天處三十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妨礙樹木正常生長的設施的,由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屬于二級古樹名木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罰款5000-7000元,一級古樹名木罰款8000-10000元;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規(guī)劃審批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由審批單位賠償;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照保護計劃和期限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屬于二級古樹名木的,處五萬至七萬元罰款,屬于一級古樹名木的,處八萬至十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砍伐、破壞或者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損死亡的,應當賠償其價值,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以處以同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因保護、整改措施不力,不按時檢查指導,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死亡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同時給予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